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产业园区家具、家电安装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被评为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全国家具行业质量领先企业、全国百佳质量诚信标杆企业,每项得0.5分,满分2分。C供应商提出质疑:这些证书并不是权威机构或者行政部门授权的正规评测机构颁发的,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表示,招标文件设置的以上证书属于与投标人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企业信誉等相关的证明材料,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同时,荣誉证书可以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选,也可以是行业评选所得,没有限制性规定。C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经财政部门核查,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百佳质量诚信标杆企业的评选涉及相关企业成立年限、规模,责令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问题引出
奖项作为评审因素怎么做到不“踩坑”?
专家点评
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的设置,既要与项目的采购需求和质量有关,也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公正等原则。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部分采购文件存在将供应商的荣誉证书、奖项等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的情况。那么,采购文件中关于证书的要求,如何设置才能做到不“踩坑”呢?首先,荣誉证书和奖项一般都不是法定许可资质,不应作为资格条件。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否则,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其次,将奖项和荣誉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应当遵守22号文的规定,审查奖项和荣誉证书与采购需求是否有关,而且要特别注意不能限定在特定行政区域和行业,比如,一些采购文件规定获得某省荣誉奖项,或者要求为某一特定行业的荣誉证书,这些都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应当禁止。如果将奖项和荣誉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还须仔细甄别该奖项和荣誉证书的评选是否存在政府采购活动明令禁止的涉及企业规模条件的因素,比如,要求提供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另外,《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清理的妨碍公平竞争的十种情形中提到的“设置成立年限门槛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也要注意排除。本案例中,将隐含规模条件和成立年限的荣誉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精神,间接对中小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构成歧视,应当予以修正。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张静)